中国农业科技研究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条 农业部农业大数据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依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建设,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遵循依托单位具体规定。 第二条 凡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争取到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一律交信息所财务资产处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研究经费存放在其他单位。 第三条 科研经费到位后,应及时通知科技管理处。科技管理处开具实验室主管领导、科技管理处处长及经办人三级签字的项目经费入帐通知单。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根据科技管理处签发的项目经费入帐通知单和项目经费通知书原件办理入帐手续。如科研项目申请人不能出示由科技管理处签发的项目经费入帐通知单,财务资产处将不予办理经费入帐手续。 第五条 国家各类纵向研究开发项目,国家对其经费开支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暂时没有明文规定的国家纵向研究开发项目及其他单位横向研究开发项目经费使用,按信息所有关科技管理和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类课题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提取管理费,农业部财政项目不提取管理费,其他各类课题严格按各类项目的规定提取管理费,没有规定的按信息所规定收取10%的管理费。为争取大项目需要,联合外单位共同申请,并已在合同书中有明文经费分配比例规定的项目,不提取合作单位的管理费。 第七条 各课题严格按各类项目的规定使用经费,没有规定的对科研人员争取的项目经费可以给予5%的奖励金。根据各类项目的具体规定提取不超过20%用于课题组成员的研究劳务费。具体操作办法按信息所有关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交叉使用。项目的一切开支(包括办公用品及其他消耗品)均由项目组自负,各种单据经项目主持人和室主任签字后,到财务资产处报销。报销金额超过3000元的单据必须经所财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第九条 科研经费拨款要严格按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执行,履行完备的手续。 (一) 课题主持人需要向子课题或协作单位拨出科研经费时,一定要有完善的项目合同书或协议,到科技管理处领取“科研经费拨款书”。拨款书中要求列出拨款事由、收款单位全称和收款人姓名、收款单位银行账号、收款单位开户行全称、拨款金额等事项,由科技管理处负责审核拨款书的相关内容。 (二) 办理拨款时,经办人要持由课题主持人、科技管理处处长、主管科研的所领导、主管财务的所领导和信息所所长共同签字的“科研经费拨款书”一式3份,一份课题组留存,一份连同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一并交到科技管理处备案,一份交到财务资产处办理拨款业务。 (三) 财务资产处办理完拨款后,及时通知课题主持人或经办人。 (四) 经办人持收款单位的正式发票,经课题主持人、主管财务的所领导和所长共同签字后,及时到财务资产处办理报账业务。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中测试加工、技术服务等拨款要严格按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执行,履行完备的手续(附件2)。 (一)课题主持人需要拨出测试加工、技术服务等费用时,一定要有完善的合同,到科技管理处领取“测试加工费等拨款书”。拨款书中要求列出拨款事由、收款单位全称和收款人姓名、收款单位银行账号、收款单位开户行全称、拨款金额等事项,由科技管理处负责审核拨款书的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技研究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章 总 则 **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汇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创新,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承担基础性农业科技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点进行规划布局,以学科群为单元进行建设,包括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科学观测实验站三个层次(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基本组织思路是以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为龙头,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科学观测实验站为延伸,建立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学科群,逐步形成支撑和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考评的原则,进行分类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合作、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农业部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协同创新活动;重点实验室应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任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农业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规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协同创新;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评和检查;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主任(站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四)统筹协调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科研任务和运行保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协助农业部进行考评和管理; (二)审核上报重点实验室主任(站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站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站长)、副主任(副站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配合主管单位和农业部做好考评和检查。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性重点实验室 1.针对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农业发展需求,凝炼重大科技问题,组织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农业发展提供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发挥智库作用,为解决重大农业产业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综合技术方案; 2.培育和发展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 3.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4.组织本领域高水平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交流; 5.负责指导本学科群的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实验站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强化学科群内分工协作,组织联合承担重大科技计划,提供科技信息等服务; 6.组织开展本学科群考评工作。 (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1.针对学科建设和区域农业发展需求,根据学科群发展定位和分工要求,组织开展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相关农业领域或区域发展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2.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3.接受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考评,指导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三)科学观测实验站 1.接受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活动提供服务; 2.开展科学观测,获取农业科学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 3.开展新品种、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集成研究与试验示范。 中国农业科技研究院章程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农业信息技术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一)(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依照《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农业信息技术学科群工作规则》,结合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章 总则 **条 为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充分发挥农业部农业大数据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资源优势,特设立开发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追踪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发展前沿,围绕我国涉农大数据治理、分析、数据密集型应用等开展理论方法研究、核心关键技术攻关、研究团队与学科建设,核心研究方向包括:农业大数据语义组织与认知计算、涉农大数据异构融合与治理、涉农大数据挖掘分析与应用、农业大数据信息服务平台构建等。 第三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每年根据本实验室研究领域每年公布一次《农业部农业大数据重点实验室**年度开放课题申报指南》,申报人可在实验室已有研究方向和领域中自主选题,并鼓励提出新的研究方向或领域。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对国内外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实行全方位开放。凡国内外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农业相关产业部门中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资助;中级技术职称以及获得硕士学位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需由两名同行高级职称科技人员推荐;对已获得各级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攻关及其他基金支持的项目将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原则上全年受理开放课题申请,每个年度的申请书接收截止日期以当年公布的指南为准(邮寄申请书以投递日邮戳卫为凭)。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农业部农业大数据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书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寄交本实验室,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bigdata@caas.cn 。 第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1月1日。 第九条 实验室各研究方向首席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初审,提交实验室主任会议复审。 第十条 实验室组织学术委员会或分送同行专家(三人)评议,根据运行费总额及评议情况择优批准,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项目申请者收到批准通知后,由项目承担者填写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寄送实验室,并作为拨款和执行进度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到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各项开放基金课题进度进行定期检查,按照执行期限于项目执行中期提交《开放基金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并定期到实验室进行项目汇报、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开放基金项目中期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缩减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期结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若发生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须经调入、调出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需在一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组织进行答辩,由学术委员会对课题完成质量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鉴定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实验室对完成课题优秀的申请者按规定实行奖励并优先持续资助。 第十七条 若需组织成果鉴定的项目,可向实验室提出申请,所需鉴定费用由实验室承担。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开放基金项目按研究计划及进度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由实验室按计划和课题进展情况划拨经费,须设立课题帐号,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批准的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第二十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开支: 1.科研工作直接使用的基本耗材、材料、数据的购置; 2.课题组成员必要的业务出差,参加学术会议(限国内)费用; 3.项目执行所需的协作加工,测试费用; 4.项目所需的文献资料费、信息传播、论文发表版面费及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5.项目所需专家咨询费; 6.项目开发所需劳务费。 第二十一条 各课题负责人须按要求定期提交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经费使用结算报告,分送学委会委员会进行书面评阅。对于进展不良或不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的开放课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中断或取消其经费的使用。 中国农业科技研究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条 农业部农业大数据重点实验室是进行科研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并优化实验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分工负责安全的副主任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保护工作,并由安全员负责实施。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员实施本实验室日常的安全工作的内容包括: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采取各种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一定要树立安全**的思想,实验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任何试验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实验室计算机房有农业信息研究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 机房需配备系统管理员一名,负责系统数据和系统日志备份、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相关参数的配置与软件安装;负责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安全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系统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网络信息中心设备的运行监控,认真处理网络数据, 数据损坏后须及时检查, 如出现错误应立即改正;发现网络故障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有关情况和操作及时记入维护日志。 第七条 机房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各类设备、设施实行规范操作,并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时做好中心服务器的日志和存档工作,任何人不得删除运行记录的文档,否则追究责任。 第八条 网络管理、维护和开发人员要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须制定IP地址分配表、中心内部线路的布局图,给每个交换机端口编上号码,以便操作和维护。系统管理员须经常注意机房内温度、湿度、电压等参数,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机房内服务器、网络设备、UPS电源、空调等重要设施由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禁随意开关。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 第十一条 机房的核心服务器要做好安全设定,包括端口、漏洞、补丁等,做好防范措施,要设置自动杀毒程序更新及系统补丁更新,重要数据要定期做好本地备份和异地备份。 第十二条 机房的核心交换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的配置要有规划和记录,每次配置列表要备份并进行详细记录,以便故障出现时及时恢复。 第十三条 保持机房整洁、卫生。所有设备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将任何废弃物品留在机房内;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机房内物品不允许私自带出。管理人员离开机房时, 必须锁好门窗,如暂时离开, 须随手关门。 第十四条 严格加强机房安全管理,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雷措施。管理人员能熟练操作消防器材,每周检查一次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做好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一旦发现中心服务器有被侵入及恶意攻击记录,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主管领导报告;若发现网上有色情及政治敏感内容,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做好电源及UPS管理。 1、机房内的电源开关、电源插座要明确标出控制的设备。 2、不得随便更改线路和变动开关。 3、熟悉UPS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4、对UPS的工作异常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5、 UPS应妥善保养,每3个月放电一次。 第十七条 做好空调管理。 1、网络信息中心机房为保证设备良好的工作环境,应保持合适的机房温度和湿度,机房温度应保持在23℃--26℃,机房湿度应低于70%。 2、定期进行日常巡视,确保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3、定期进行一次室外机的清理,防止因散热不良造成空调的工作异常。 4、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机房人员进入登记制度。外来人员一律要进行登记,不得邀请无关人员进入网络信息中心机房参观,外单位系统、线路维护人员如要进入机房需提前与网络信息中心人员联系,批准后方可由管理人员陪同进入,并做好登记。 第十九条 如机房发现意外和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对重大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事态发展,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